《当发现妻子曾是二奶,我坚决离婚,现在却后悔》
第6节

作者: 森林2572
收藏本书TXT下载
日期:2010-07-10 21:56:27

  前面有人提到应该让小茵将她的那些财产捐出去。这话我不会对小茵说的,我也不会以此来要求小茵表忠心。那些财产是小茵个人的,我不会干涉她怎么使用。我也不会为了让她没有退路而捐出财产。
  说句不好听的,万一我哪天出了意外或者得了绝症死了,小茵至少还有财产傍身。
  但是我会说服小茵,我们可以拿出一些钱来,资助一些贫困学生读书。这个是细水长流的支援,而不是一次性的捐款。
  小茵以前几个月就要去一次V市,因为她在哪里房产比较多,每套租两三年换人,也要几个月去签一次。以后我帮她打理或者陪她去打理房产。
  这些财产都是小茵的。我自己收入还可以,够养家糊口了,对钱的兴趣也不是那么强,但是我会尊重小茵对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

日期:2010-07-10 23:00:52

  我很爱她,非常爱,我愿意原谅她的过去,我希望将来可以尽力的呵护她。唯一欠缺的是对她的信任,所以用私家侦探来重新建立信任。
  等调查结果出来了,没有什么重大出入,她也旅游回国了,那时我会重新再信任她,我们会重新拥有美满并充满信任的婚姻。
日期:2010-07-10 23:23:56

  我现在查的主要目的是看她现在对我说的话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没有习惯性撒谎。
日期:2010-07-10 23:54:41

  我也怕受伤害。我对爱情很执着,上次受的伤害花了很长时间都还完全平复。我怕等我再次全身心的投入感情,有一天再来一个晴天霹雳,那时我如何面对?
  私家侦探的事情我再考虑一下,我不想对她造成什么不良影响。
  你们说得对,如果查出她这两年感情不是空白,那我该怎么办?也许不知道更好。

日期:2010-07-11 00:07:00

  我不是不能接受她这两年有感情生活,我是不能接受她在有感情生活的同时告诉我她没有感情生活一直在等我。
  我没有窥探癖好。如果她说有,我也不会追问下去。
日期:2010-07-11 00:12:25

  我这个人没有处丨女丨情节,或许有那么一点点,就是如果知道对方是处丨女丨,我会高兴,但是我不介意自己娶的女人不是处丨女丨。
  我也没有离婚要女人守贞的想法,大家都是自由身了,有感情,甚至上床都正常。
  甚至她可以告诉我,她这两年的生活她要保密,不让我知道。
  但是我很难接受她有感情生活却说自己在守贞。
日期:2010-07-11 10:11:55

  把私家侦探这件事和父亲谈了。父亲认为如果我想查还是查一查,否则我会一直不安心的。但他也和网友一定提醒我不要一不小心把他两个男人招来了。而且父亲说,小茵的那段历史已经很不堪了,要想更不堪也难,那段历史还是不要查了,否则会引来麻烦。就查查这个以外的其他方面,看有没有严重撒谎行为。
日期:2010-07-11 10:14:51

  父亲很了解我,他说按我的性格,只有在事实依据面前,才会放下心中的结。但是他说,私家侦探的结果不要全信,如果有严重不利已小茵的,还是应该再查查,如果两次都是这个结果还要和小茵对质,听听她的解释。不要随便给一个人定罪。
  至于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让我不要去计较了,比如小茵这两年和谁约会过。

日期:2010-07-11 22:15:44

  今天父母又和我谈起了小茵。父亲说:“你从小生活条件和同龄人比就不差,长大一些我们条件就更好了,你体会不到一个贫穷家庭孩子的无奈。她从那样穷的农村,那么穷的家庭里,在十多年前,可以考上大学,那是付出了很多努力,你不了解农村,不了解贫寒子弟的困难。”
  父亲是六十年代的大学生,也是从农村出来的,文丨革丨前的大学生。
日期:2010-07-11 22:31:39

  今天,我曾经同丨居丨过的前女友通过媒人转达想和我和好的意思。

  当时是我要分手的,我觉得自己不喜欢她。她也没有怎么挽回,就这么分手了。
  今天媒人让我主动点去找她,我拒绝了。
  把这件事写出来是想说我不同的感受。
  三天前小茵对我说想回到我身边,我很感动,也很震撼,我觉得小茵很爱我。

  而今天这个媒人对我说前女友想回到我的身边,我就觉得我们好像做生意一样,通过中间人谈生意,完全和感情无关。对这个前女友增加了厌恶。
日期:2010-07-11 22:34:00

  通过今天前女友这件事,我更想小茵了。小茵怎么就这么招人疼呢。就是同样想复合这件事,小茵的做法就让我很感动,而前女友的做法就让我觉得厌恶。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