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驭兽实录-讲述津门一位兽语者的诡异传奇经历》
第50节

作者: 柳林醉客
收藏本书TXT下载
2012-5-8 14:07:00
  第四章
  第三十节
  面对母亲突然的袭击,王伟表弟没有丝毫的防备,哎呦大叫一声,痛的一蹦多高。看得出王伟老姨这时已是气恨到了极点,一边不依不饶接着用擀面杖追打着自己的儿子,一边大骂道:
  “你个不要脸的臭狗屎,我怎么会生了你这个混蛋儿子,这么猪狗不如的事情你也做得出,我打死你”。
  王伟表弟显然知道母亲为何要打他,边躲闪着边喊道:
  “我那天不是喝多了吗,我又没拿她怎样,你干嘛这么玩命打我,我才是你亲儿子呀”。
  “你还犟嘴,你个没心没肺,没皮没脸的小混蛋”。
  王伟老姨不停嘴地骂着自己的儿子。
  “你疯了,那个臭丫头不是已经没事了吗,你干嘛还打咱儿子”。
  王伟的姨夫拦住了自己的妻子。
  “你还说,都是你教育的好儿子,竟做出这么不要脸的事,这事要是传出去,你让娟子今后还怎么见人呀”。
  王伟老姨哭骂道。
  “咱儿子怎么啦,你一口一个不要脸这样的骂他”。王伟姨夫似乎预感到了什么,转头盯着自己儿子问道:

  你小子,不会对那个死丫头做了什么吧,快说”。
  王伟的表弟诺诺说道:
  “也没干什么呀,就是那天我喝大了,回来就想跟那个死丫头玩玩,可最后什么也没做成呀”。
  “你看看你这个混账儿子,要不是那日大熊护着娟子,娟子这辈子就毁在我们这个不争气的儿子手里了”。
  王伟的老姨说着又哭了起来。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们几个也听出了事情的原委,看来是王伟的这个混蛋表弟,一日醉后竟然丧心病狂般想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姐姐做出非礼之事,幸亏他家那条叫大熊的狗护住了王伟的表妹,阻止了他这泯灭人性般的行为,事后王伟的表弟对大熊怀恨在心,所以才用极为残忍的手段害死了它。
  棱子更是听得两眼冒火,要不是我和王伟拦着,就要跑出去暴揍这小子一顿。

  “你个臭小子,你是因为这个才弄死的大熊,王伟的姨夫听完也怒气冲冲骂道:
  我在问你一句,你真的没拿那个死丫头怎么样”。
  “真没拿她真么样,那天我一抱住那死丫头,那条死狗就扑我,我还能做什么呀”。
  “这还好点,要是那死丫头被你小子给破了身子,就妈的不值钱了,我还找谁要嫁妆去”。
  我见这父子二人一个比一个厚颜无耻,真想过去给他们两巴掌,棱子更是气得脸色铁青,胸口一鼓一鼓的。
  “你这老东西,说的这还是人话吗”。
  王伟老姨举起擀面杖用狠狠敲了丈夫一下,摇着头朝走回院中。
  王伟的老姨来到我们面前,叹气道:
  “让你们笑话了,小伟今的事情你都看见了,老姨求你件事情行不?”
  “老姨您跟我还客气什么,有事您就说吧”。
  王伟忙道。

  王伟的老姨迟疑片刻,又叹了一口气,
  “我想让娟子去你家住几日,老姨怕她呆在家里无法安心养病”。
  未等王伟回话,刘师傅却抢过话头,说要与王伟的老姨商量件事。待他们走进厨房后,我们三人便小声议论着刘师傅收徒这事是否能顺利成功,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刘师傅与那母女二人前后走了出来,我见到王伟的老姨与他表妹眼圈都有些红红的,不过从刘师傅的神色来看,显然此事已然大功告成。
  “娟子别哭了,刘师傅能收留你做徒弟吗,那可是你的福气,仗着也不远,常来看看妈就是了”。
  “妈,我舍不得您”。
  王伟表妹又扑在母亲怀中哭泣起来。

  王伟的姨夫在听说这事后,起初还梗着脖子不同意,后来听刘师傅不仅为自己女儿安排好了工作,还管吃管住,工资也要比当饭店服务员高出一截,乐的连大牙都快呲了出来,连声向刘师傅道谢。
  棱子白了他一眼,朝我说道:
  “这老混蛋好像也会说人话呀“。
  王伟的老姨帮着女儿收拾完了随身的衣物,又依依不舍将我们送到村口,在看着女儿与刘师傅打车离去后,才返回家中。
  为了感谢我与棱子,王伟请我二人大吃一顿,席间商定,明日下班后,让我们陪着他一同前往刘师傅家中,表达一下谢意。等到吃完饭,我这才想起,鱼竿忘在了王伟老姨家中,可我实在不想再见那父子二人,也就没提这事。
2012-5-8 23:53:00
  第四章

  第三十一节
  这件事情过后,我与刘师傅算是正式相识了,十余日内连续与他坐在一起喝了几次酒,刘师傅似乎对我颇为赏识,这让我在受宠若惊的同时,也遭来了棱子的妒忌。
  刘师傅一直让何晓娟修养了半个多月,才让她到女儿的宠物诊所上班。由于这段时间我与棱子时常往那里跑,一来二去加上之前的一些因素,很快就与她变得熟悉起来,何晓娟见了我们也不再腼腆,还时常与我二人主动打招呼。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