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血人生(中年男人的职场、情场和欢场)》
第42节

作者: trust_虫
收藏本书TXT下载
日期:2012-05-12 15:26:44

  七十三
  近十多年来,中国经济被房地产绑架,搞得普罗大众怨声载道。一时间,房地产商们遭到吾等草民的切齿痛恨。可是,在房地产大佬中,能人相当的不少,比如,王石算得上是位企业家,冯仑绝对是位哲学家,任志强应该是个大忽悠,至于那位小个子潘石屹,他则是聪明绝顶。潘总许多年以前说过一句话,它让我听着感到有道理,想想还是有道理,实践起来更加觉得有道理,它就是:出门在外,没事别惹事,有事别怕事。

  经销售副总介绍后得知,此人正是前面提到的罗老板堂兄。
  罗兄弟长相虽然不像是凶狠恶煞,可他的表现却是气势汹汹。罗兄弟一屁股坐在邹芳的身边,以一种命令的口吻对我说:“听说你就是沈律师,正好你也在,我就跟你讲讲。当初我花了这么大力气把材料弄进来,现在供应商都追着我要钱,这叫我怎么办?这种事情你律师应该想办法解决,你最好把他们弄走!”
  呵呵,情况比我想象的还要严重,就算他们不是合伙来整我,最起码也是管理混乱造成的一大堆麻烦。
  我把身体向后仰去,直到靠在了椅背上,我不紧不慢地问道:“这位兄弟,你的话说完了吗?”
  罗兄弟瞪眼朝我看了看,他没有回答。
  从上班到现在,屋内的男女三人轮番上阵,现在也该让我透透气了。“兄弟你刚才没进来的时候,我已经跟老板娘说了,我不是律师,我的工作跟老板有约定,我不清楚老板对你们是怎么关照的,如果你们不清楚或者不明白,我现在打电话让老板跟你们说。”我说话时口气很硬,声音反正也不低。
  老板娘和罗兄弟都没有吱声,我盯着他们继续说道:“昨天下午罗老板给我电话,希望我这两天能来公司看看,主要是商量和帮忙性质,他并没有给我明确布置具体工作。可我早上进门以后,老板娘要我把客户赶走,兄弟你要我把供应商弄走,我沈某人到底是谁啊?既然你们已经把话说到这了,我想你们也应该让我把有些话讲清楚。”
  我停顿了一下,想看他们的反应后再继续。见他们还是楞在那里,我接着说道:“我感谢老板和你们大家对我的关心,我对有机会来这里跟大家合作感到很高兴,自己也确实想为公司做一些事情。但是,做人做事要讲道理,要讲规矩,有这么几点我想明确一下,如果有不同看法大家可以讨论。首先,尽管我不是律师,但我还是拿公司钱的顾问,我有义务为公司提供有关的帮助。但是,这些义务是有边界的,从道理上讲,我的工作范围限于提供咨询、提供参考意见,以及适当地参与一下公司的某些工作,不存在由我直接去赶走客户或者弄走供应商的问题,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其次,关于那位客户的情况,我以前就听到过一些,我个人认为,这根本不是什么法律咨询问题,而是一个国家层面的大问题。丨警丨察对他们都没有办法,我姓沈的难道比丨警丨察还有用?所以,就必须是各个方面配合起来对付他,如果是要来硬的,那就除了武警没别人了,我们在坐的恐怕都没这个本事。第三,兄弟谈到的供应商问题,我不清楚你到底在说什么,按照一般理解,买材料要付材料款,这叫天经地义,我凭什么把人家供应商弄走,而应该是你让人家把钱拿走!所以,事情的前因后果要讲清楚,具体情况商量采用具体的解决办法。最后,我想诚恳地告诉你们几位,我沈某人是来和大家一起工作的,说得再难听点,我跟你们就是一伙的,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最好大家商量着办,我会尽到我自己的责任和能力,如果我在这里确实派不上用场,老板也认定我是来混饭吃的,那我马上就可以离开这里。”

  我这下是一口气讲完了上述的那段话,没有给他们留出反应和消化的时间。通过观察他们在此过程中的表情变化,我能够感觉到,老板娘邹芳虽然心里对我不见得满意,但她恐怕难以抓到我的把柄,并且,她敌视我的眼神明显有所缓解。至于那位罗兄弟,他本来就属于农民起义军性质,还真不是通过讲道理就能解决问题的。
  在罗兄弟退出去以后,邹芳问我,那位客户今天再来怎么办?我回答,只要他不是来拼命的,就没有什么可怕的,他也是个生意人,目的还是在于求财,他肚子里的账算得比我们清楚,反正到时一定得把丨警丨察找来。
  邹芳点点头,她接着问道,公司里现在没人敢去接待他怎么办?我回答道,我这人胆子也不大,要命的事情我也害怕,但听你们介绍又觉得不像是拼命的,反正到时有丨警丨察在场,事情不至于太严重,我这两天在公司,到时我一起去接待,副总你肯定也要到场,我们都是在公司吃口饭的,有些事情摊上了没法跑。
  销售副总没有说话,但邹芳的嘴角却露出了一丝笑意,她大概已经明白,沈某人与销售副总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人。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