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死尸在讲话!--听尸》
第7节作者:
法医朱明川 小知识:心俞穴位于人体的背部,取穴时一般采用正坐或俯卧姿势,彭丽当时是正坐的,可针灸师下针时,她弯腰向前抓了一本美容杂志,使得针灸师下针时发生错误。因此,做针灸时切勿乱动,谨遵医嘱。
日期:2012-8-29 20:26:00
别的我就不说了,这些内容肯定不能把卷宗照抄,又不是写新闻,总要遵守法律和道德。
我也看过现下一些法医小说,技术和职能上犯错的不少。我不可能去抄他们的。比如有一本小说,他说主角喜欢用刀从眉心为起点,然后划开尸体,进行法医解剖。这其实是作者搞错了。
解剖有两大类,一类是病理解剖,就是正常的人体解剖,面部解剖观察人体结构才会从眉心开始下刀(实际有许多解剖方法),另一类就是法医学解剖了。
而法医解剖一般是三大类:直线切开法,T字形弧形切开法,Y字形切开法,没有一样从眉心开始的。诸如此类的错误很多。还有哪些案子是法医不能插手,必须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处理的,那些小说也由法医越俎代庖了。各种丨警丨察的职能的混乱就更不提了。
好了,以后不说了,有空就写。忙去了。随便看看就好。没什么的。
等我有时间了,再讲连环凶案。
日期:2012-8-30 1:11:00
我上面可能没讲清楚,这里补一下。
枪支虽然由许多部件组成,但与弹头弹壳接触和碰撞的却只是其中一部分,比如弹夹、后膛印、枪管等才会留下弹痕,而其它部位则不会如此。每把枪留下的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类的枪。而且这些特征非常稳定,难以改变。
我个人认为,检测周克华脑部里的子丨弹丨,用内外弹道学(Ballistic Trajectory)来确定子丨弹丨属于哪把枪,谁打死的,这方法最容易了。根本不需要争论。
GSR,血迹分析,当时情况的重建什么的都是浮云。
日期:2012-8-30 23:28:00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跨省办案不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贵州朴公镇。一般法医极少跨省办案,除非案情重大,牵涉众多,或有利害关系,这样才会跨省做鉴定。在我接到上级通知时,下意识地就想,贵州的这桩案子肯定不简单。
接到通知后,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贵州朴公镇两位民警追击一名持枪嫌犯,双方在一个工厂后面交火。嫌犯开枪发生跳弹,擦伤一位民警,之后嫌犯右腿被民警击伤,继而脑部右太阳穴中枪,当场死亡。现场有目击群众,他们声称,嫌犯右腿受伤后,已经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枪也掉在地上了,丨警丨察却续打向嫌犯的太阳穴,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嫌犯叫邹云龙,是当地人,家里的亲戚能塞满一卡车。几年前,邹云龙在广东杀人抢劫,被列为通缉犯。2010年2月,邹云龙潜回家乡,被民警盯上,随即在交战中身亡。因目击群众皆称,邹云龙先被打中右腿,手枪滑落,这让开枪的民警被推到风口浪尖,并发生了群体事件,公众亦对鉴定结果的真实产生了怀疑。
鉴于此事影响甚大,死者家属也不认同本省鉴定,最高检查院的侦察指挥中心就做了安排与协调,任命广西的两名法医和四名技术人员重新做法医鉴定和枪弹伤检验。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时,还以为只是死者家属闹事,因为从材料上来看,案情一目了然,没必要再重新做鉴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复杂得多,难怪会跨省做鉴定。
日期:2012-8-30 23:44:00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十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mm口径子丨弹丨,54式手枪使用的7.62mm口径子丨弹丨,两种子丨弹丨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丨弹丨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丨弹丨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丨弹丨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丨弹丨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丨弹丨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丨弹丨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丨弹丨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丨弹丨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丨弹丨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丨弹丨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日期:2012-8-30 23:50:00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丨警丨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丨弹丨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丨弹丨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丨弹丨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丨弹丨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丨弹丨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日期:2012-8-31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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