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接近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在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
有
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然后才逐步发展、过渡到全面深刻的接触。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作用形式,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7.6.2 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
体现
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和“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7.6.3“是”的程度与极限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最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
效应
,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影响所留下的痕迹。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全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能达到绝对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是有限的,并且,“知道”对方是什么也是一个过程,也有程度可言。
即使是在特定的维度簇中,具体的元间转移程度也是有限的,彻底的元间转移是一个难于最后实现的极限,更无论处于无限维普遍联系中的对象元间了。
在无限维联系中,一个对象拥有无限的元间特征。尽管元间的接收方也具有无限变化的可能,但是后者的可能性并不比前者大,全部转移对方的元间就必然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元间,也就否定了接受方自己。因为双方都是整个世界自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我们赖以理解世界的逻辑基础。
从这两个角度看,康德关于“物自体”的猜想是成立的。我们不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对象的全部元间,每一个对象都是这个世界的全部。
日期:2010-08-31 16:14
7.6.4 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1、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2、B的某一层次的原有结构被A方某一层次的元间彻底替代,原有物质要素被强制依照A方的元间形式重新布局;
3、B的物质或物质要素被A吸收,成为A的内容;
4、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物质和元间成分
都被对方A整体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5、B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通过间接作用,B的部分元间成分被对方A吸收,成为了A方的内容。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这种转移的载体,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获得了B的
资源
,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更接近理想的元间转移。更理想的元间转移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7.6.5 比较与判断
相互比较和作用可以产生无穷多种结局,B的物质素材、元间成分被结合到了A之中,成了A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只是因为A的部分结构方式适合于与B的某些素材结合,A的结构适合于B的元间进入。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
接触
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
比较
,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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