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戮书.八王之乱》
第27节

作者: 应侯范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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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帝时期已经贪鄙成风的政坛,到了惠帝元康年间是否会变得清明一点呢?当然不可能了。在元康之初,统领吏部的尚书左仆射王戎曾经打算采用《甲午制》,对地方官员进行试用,有真才实学的才正式授予官职。但随即王戎就被人参劾,这个计划也就夭折了,买官卖官还是大行其道。

  晋朝隐士鲁褒留下了一篇奇文《钱神论》,讲的就是元康年间的世风,文章的名字就把钱称为神,意思是有钱无所不能,把钱称为“家兄”“孔方兄”,就是从这篇文章开始的。
  文中说:“官尊名显,皆钱所致。空版至虚,而况有实;嬴二虽少,以致亲密。由此论之,谓为神物。无德而尊,无势而热,排金门,入紫闼。危可使安,死可使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
  “夫钱,穷者能使通达,富者能使温暖,贫者能使勇悍。故曰:君无财,则士不来;君无赏,则士不往。谚曰:‘官中无人,不如归田。’虽有中人,而无家兄,何异于无足而欲行,无翼而欲翔?”
  有投资必要求回报,买来的官当然要捞回成本。从这一个角度思考,晋朝的官员去做盗贼,去不择手段的攥夺财富,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日期:2009-02-06 01:23:01

  三十九
  综上所述,大致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
  他们的钱都是从哪儿来?
  答曰:是从国库里偷来的,是从饥民们的胃里挖来的,是从奴隶们的骨髓里炸出来的,是在流人的性命里捏出来的。
  什么盛世啊、和谐啊、名士啊、风流啊,浮华之下,总是玉杯饮尽千家血,银烛烧残百姓膏。朝朝代代、岁岁年年无不同。
  因此又产生另一个重要的疑问:朝廷官员如此胆大妄为,莫非晋朝没有律法?
  当然不是。

  历代的律法都有依袭前朝的部分。汉用秦法,自有损益;两汉相承,又自有损益;累代相因,“律令本注烦杂”,曹魏时期虽然几经精简,但法律文书仍有773万字之多。
  文帝司马昭嫌法令太烦芜,“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
  这项工程浩大,耗时也相当长,贾充等人对汉、魏律法“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修成《晋律》二十篇,总计620条、27657字,这时已是武帝泰始三年。
  《晋书.刑法志》说“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这份新法就是《晋律》,颁布时间是泰始四年,因此这部《晋律》也被称作《泰始律》。
  《泰始律》中难道没有关于抢劫、关于官员受赂的法令?

  当然不是!
  《泰始律》第三篇是“盗律”、第四篇是“贼律”,这两篇专治盗贼强盗,事实上《泰始律》中对于抢劫处罪很重,“积聚盗赃,赃五匹以上,弃市”;第六篇是“请赇”、第七篇是“告劾”,这两篇也可以治贪官污吏,《泰始律》中对于贪污是当“盗”来处理的,“取非其物谓之盗”官吏盗财物超过五匹布就要处死。
  若按《泰始律》,石崇等人应该早已横尸在洛阳菜市的刑场。但事实上,他毫发无损,并且越活越富贵,步步高升。
  这说明,晋朝的言官形同虚设,晋朝的廷尉只敢抓钦犯,晋朝的司隶校尉只会查小过,晋朝的吏部郎全是混饭吃的,晋朝的尚书左仆射尸位素餐。
  石崇这人就是一个窗口,后人可以窥见晋朝的江山金玉其外,里面全是败絮。

  假设即便言官弹劾、廷尉拘捕,石崇会不会如律治罪呢?
  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各位朋友,肯定不会。对于像石崇这样的人来说,《泰始律》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除《泰始律》之外,晋朝社会另有一套“八议”制度。
  “八议”之说最早见于《周礼》,所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这句话与那句“刑不上大夫”是同一出发点,目的在于保护上层贵族。
  所谓“八议”,是指议亲(宗室成员)、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大德之人)、议能(有大才艺之人)、议功(功勋之臣)、议贵(对于国家财政在大贡献的人)、议勤(尽职兢业之人)、议宾(先代贵族后人)。仔细推敲,这八议的范围是如此宽广,几乎已将那些“上品”人物一网打尽。
  “八议”制度的作用是和亲贵,所谓“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在八议范围内的人犯了法,都要上报中央,由尚书仆射与御史大夫集议,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交由皇帝裁决,使他们“得以减、赎论”。

  只要不是谋反,一般的罪行皇帝都会给予赦免,这就是何劭、山涛等人没有被追究罪责的原因;但如果哪个亲贵玩过火了,皇帝都无法替他掩拦,那该怎么办?没关系,晋朝另有两种法令,彻底保证亲贵的安全。
  其中一条法令是可以用爵位抵罪,抵罪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杀人重罪;
  另一条法令操作起来更加简便,“公侯有罪,得以金帛赎”;“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髠钳笞也。”说到底不过就是钱的问题啊,试问晋朝敢犯罪的高官谁会缺钱?况且,赎命的价格一点都不高,“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赎四岁刑,金一斤八两;赎三岁刑,金一斤四两;赎二岁刑,金一斤。”
  需要说明一下,第二条拿钱卖命的法令不仅适用于上层贵族,而且适用于一切社会上的有钱人。
  由此可见,晋朝法律是专门用来制裁穷人贱民的,有爵位的人、有钱的人可以永远逍遥于牢狱之外。《钱神论》里所说的“死生无命,富贵在钱”,看似是句夸张的修辞,事实上却是句大实话。

  活在这样一个天堂社会,那些食人膏、吸人血的家伙如何能不痴颠若狂,如何能不肆无忌惮?试向今日公仆,向往不向往?

日期:2009-02-08 00:54:05

  但凡政事腐坏、世风颓靡、豺狼横行的社会,必定有人生活得于水深火热之中,生不如死。
  《晋书.胡威传》中,尚书胡威向武帝进谏,说皇帝你对待臣子太溺爱了。武帝说:“对待尚书郎以下的臣子,我可一点都不含糊。”
  胡威是个好官,他说:“臣所指的岂是底下小吏?我说的就是像我们这些高官啊,你一味的纵容我们,怎么可以肃化明法?”
  从这个对话可以看出,武帝一点都不糊涂,他也知道自已正在以全国百姓的血膏,喂食着一个上层寄生集团。这样做的目的是换取这个集团对他司马家的支持,为此武帝选择牺牲掉社会中下层的福祗。
  晋朝的社会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第一是宗室与高门士族,第二是寒门士族,第三是编户齐民,第四就是屯田户、佃户、军户、百工户、杂户等所谓的贱民。在此之下还有奴隶,他们的身份就不能算是人了,略高于牲口。
  除了第一等级的人在醉生梦死,剩下的那些人都对自已的处境相当不满意。古人云“诗言其志,歌咏其声”,那个时期于是产生了数量众多充满着怨气的诗歌,且枚举一首如下:
  郁郁涧底松,离离山上苗。以彼径寸茎,荫此百尺条。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金张藉旧业,七叶珥汉貂。冯公岂不伟,白首不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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