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起源》
第34节

作者: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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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两个相同的物质”是指拥有同一个或极其相似的元间实体的两个物质实体。
  只有通过两个物质的比较,才能确定两个物质的元间是否相同。
  物质的相互比较就是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就会相互改变。通过双方的相互作用,如果对于对方的改变是相同的,或者说双方的改变是相同的,这两个物质就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个物质各自转移到对方的元间是相同的,两个物质各自转移到第三方的元间也是相同的,这个两个物质的元间才具有相同的可能。
  相同的物质在相同的条件下相互作用产生相同的结果,生成另一种、另一层次的相同物质,这是这世界拥有许多相同、相似物质的原因。
  尽管我们相信,上述这样的相互作用可以产生相同的元间,但还无法证实这一点。因为相互作用已经改变了这两个物质的元间,所谓相同只是在说这种改变的结果可能具有相同之处,还必须把这两个结果分离出来进行再比较,从而,陷入了一个无穷的反复之中。

  只有把两个元间都分别转移出来,放在“纯”元间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因为只有“纯”元间的比较才能保证两个比较者本身不会在比较中发生改变。只有这两个元间的差值是0,才表明这两个元间实体是同一个元间;如果所得差值不为0,而是一个具体的差别样式,那么,这个差别样式就表明两个元间实体是差别着的。只有在实现元间抽象之后,才能进入这种纯元间环境。以后,我们有机会讨论这样的特殊环境。

  元子的差别性所具有的可同一性是同一律逻辑的起源点
  ;只有通过由此而发展来的元间分离、元间转移、元间抽象以及通过元间比较才能发现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实体是否相同,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相似程度,才有同一性可言。
  所以,元间分离和转移这种物理现象的生成和发展是同一律逻辑的现实性前提和基础。
  由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形成的元间实体所具有的差别性质,具有从差别为无穷小到差别为无穷大之间这样一个宽大的范围。差别无穷小是元间差别性的一个极端状态,是同一律的现实性基础;而差别无穷大、绝对不相同状态则是同一律的反定律 —— 不同一律或矛盾律的现实性基础。
  矛盾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元子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物质实体的唯一性。物质实体都是唯一的,和其他物质实体绝对区别或不同。但是,只有充分积累了的差别者性才能充分体现差别者性的唯一性特征,所以,矛盾律或“不同一”原则本身也是一个生成过程,是世界进化发育到某个阶段之后才开始有效的、历史性的一个势态。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导致了唯一性和同一性的相对分离,使这两个原则成为相对独立的关系形式,形成了一种纯形式的势态或规则。

  当然,这时的纯形式的规则本身是一种自然的势态,属于对象世界本身一种基础性的元间性实体和势态,是自然世界自己对于自己的一种规定性的约束和条件。由于它是处于两种极端的势态,所以表现出了纯形式性,因此也被称为
  形式逻辑
  。
  这种纯形式性凸显了两个极端状态,凸显了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条件。
  即:
  

  A
  
  ≠ B
  a = a
  

  6.5.3 唯一性和绝对差异
  物质实体的唯一性使得每个物质实体都和其他物质实体处于绝对的差异之中。
  即:
  A
  

  ≠ B
  且:
  A
  
  ≠ B ≠ C ≠ D ≠ E……。
  且:

  A = A
  
  一个物质实体仅仅和他自身等同,和其他实体绝对区别。
  但是,仅仅就这里的“A≠C≠D≠E……”和“A = A”还远不能构成什么逻辑,这两个式子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仅仅是从反面说明对方;仅说明物质实体A就是物质实体A自己,不是任何别的什么,A仅仅和A自己等同,严格区别于任何其他对象。
  日期:2010-08-20 10:41
  6.5.4 两种同一性

  既有不同实体之间的区别,又有这些不同实体之间的相同和相似,才能形成不同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才有对象可言,才可能有关系和逻辑。
  在宏观定义域里,任何一个实体都是物质和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所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仅仅是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分别占优势地位时的特殊情形。本质上,这两者并没有最终绝对分离,仅仅是可以区别的物质和元间这样两种性质。
  就一个实体的物质性方面来说,与其他实体,特别是其他实体的物质部分处于绝对的区别之中;就这个实体的元间性方面来说,既有与其他实体的元间相同和相似的可能,也有与其他实体元间区别的可能。
  和实体的物质性相比较,实体的元间性具有更丰富的内容。除了不同一性或差别性之外,元间性之间还具有同一的可能。
  和实体物质性A = A 这种自身等同明显不同,实体的元间之间的a = a还可以指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成分之间的等同,说明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具有同一个元间实体。反之, a≠b 则说明两个不同物质实体的元间成分相互存在着差异,至少不是同一个元间。
  这两个等式两边是不同的元间实体,是互为对象的两个物质实体处境中的元间实体。
  这样,同一性实际上就有两种意义:
  一是自身等同,是排除了物质成分之后,仅仅就元间成分而言的同一个元间实体的自身等同;
  一是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相互等同,也就是同一个元间被复制在不同的物质载体上,是默认以不同物质背景为依托,分布于不同物质载体之上的元间具有等同关系,以各种其他形式表现的事物中所具有的相同元间。

  事实上,我们日常使用的“xx是xx”,“xx = xx”都是这种意义上的等同关系。
  这种等同实际上是不完全的、某种程度的等同,是已经排除了实体之间差异部分之后所剩余的相同部分。
  6.5.5 同一性程度
  差别性关系和同一性关系首先是一种从进化中发展出来的势态,之后才是我们对于这种势态的理解、抽象、表述和应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用大写字母表示物质性实体,用小写的字母表示元间性实体。

  我们常遇到的类似“A = B” 这样的式子,被用以表达前项与后项之间的等同关系。既然前项与后项是等同的,这些式子就可以写成A = A。从而,所有同一性问题都可以归结为A = A。
  问题是,在我们日常使用的逻辑关系里,A = A作为同一性的表达式事实上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自身等同,一种是不同实体之间具有的元间成分相等,暗含着a = a。如果仅仅是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A = A的逻辑意义就十分有限,A = B就无意义。事实上,我们使用更多的是第二种意义,是不同实体之间所含元间的部分等同问题。
  显然,我们对这个进化阶段中极端的差别和极端的同一关系的理解和运用超出了势态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这样,对于A = A这个式子就要做出重新理解,做出限制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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