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A不能用来指谓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相等,物质实体之间是绝对区别的。前一个“A”和后一个“A”不是同一个A,除了自身等同之外, A = A真正含义是指这两个物质实体各自具有的元间成分有相同之处,本质上是a = a,是前一个A和后一个A ( B )都含有a 。
例如:“甲是乙”,甲和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否则,就没有必要写成两个不同的符号。这两个相异实体的相互等同,意味着这两个不同的实体相互之间有相同的地方,有相同之处。
因此,A = A并不能表示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等同,而更经常地表示两个实体之间某种成分、某种程度上的等同,或者说是某一部分、某种程度上元间的相似或等同。
我们通常所使用的“是”这个概念也具有上述这两种意义。一种是自身相等关系,物质实体自己和自己相等;另一种是不同物质实体拥有的相似的元间实体,两个分别处于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实体在某种程度上的、部分的相同,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种、属关系。
6.5.6 元间转移与同一性
是否同一,必须通过比较才能显示出来。自己与自己比较当然可以得到自身同一的结果。但是,两个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之间的相互比较,两个实体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极其复杂的结果。
在这林林总总的结果之中,有这样一类特别的情形:
在尽可能减少对元间改变的条件下,获取了这个实体的元间,把一个物质实体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个物质实体之上,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的局面。
如,实体“乙”的元间被转移和复制到了另一个实体“甲”之上。所谓“甲是乙”不是说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甲等同于另一个作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实体的乙,而是说,甲所拥有的一部分元间来自于乙,甲和乙的这部分元间是同一个元间。
元间转移的过程就是元间比较的过程,元间的转移当然是同一个元间的转移,因此也就同时确定了元间的等同,为同一律逻辑创造了现实性的基础。
换言之,理想的元间转移现象是历史性的,是当世界发展、演化到某种程度之后才出现的历史现象,那么,只有当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元间复制现象出现之后,同一性关系才开始摆脱自身等同的同义反复,进化到了不同物质实体可以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实体以及同一元间实体可以寓于不同物质实体之中的程度。
但是,理想元间转移仅仅是相互作用中元间被改变程度更低的一种特殊现象,受对立统一实体中物质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转移中的元间终归还是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都要带有自己物质载体的痕迹,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作为模版的元间也只是相似,仅是某种程度上的近似。
尽管同一性关系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但是,这时的同一性关系还不完整,还无法达到元间之间真正等同的程度。
只有当世界的进化和发展达到实现了元间抽象的程度之后,才可能达到真正的“a = a”,达到A之a等于B之a,达到等式两端的全等。我们日常理解和使用的形式逻辑也只对应于这个阶段之后的世界势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逻辑与自然进化过程不同阶段的势态并一定是同一个元间实体。我们只不过是试图在用自己的逻辑向前追溯,向后推论,用自己的逻辑努力理解和整理自然对象罢了。
日期:2010-08-21 11:13
6.5.7 两种逻辑的比较
世界因差别而生成。最初的、最小的差别是刚刚脱离无差别状态的初始阶段,这时的差别还没有内容,还是抽象的、纯粹的差别,是和同一性重叠在一起的纯粹差别。差别的进一步发展使差别和差别者出现了差别,生成了差别的差别,生成了差别的形式,生成了物质和元间,生成了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差别形式除了也具有自身等同的特性之外,逐步具有了可以超越物质实体的性质,使不同的物质实体有可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元间,一个差别形式可能被两个以上的物质实体所拥有,不同的物质实体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这就使得同一性和差别性不再直接重合,同一性也变成了一种差别形式。差别形式是具有差别程度的差别。
差别程度的一个端点是差别为0,另一个端点是差别为无穷大。差别的程度处在从0 到无穷大这样一个宽广的范围里。
差别为0就是绝对的同一,差别无穷大就是绝对的差别。具体的差别和实体都是这个范围中的某一个相对的程度和位置。
面对这样的势态,对立统一的逻辑处于“执两端用中间的”的地位。两个端点是无法超越的极限,合理的定义域处于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在这两个端点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具体的差别都不是绝对无差别,也不是无穷大的差别,而是某种程度的差别。
这个范围里的任意一点都被认为是两个相反极端的两种相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或现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对不同的事物或者对同一事物不同的时、空阶段来说,这两种相反力量的对比和权重不同。
与执两端用中间的方法正好相反,形式逻辑忽略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地带,只取两个极端状态,把逻辑大厦就建立在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点,即:“A≠B”和“a = a”这样两个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对于形式逻辑来说,只有同一和不同一,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中间状态。
对于物质实体来说,由于“A≠B”和“A=A”,形式逻辑的表述可以成立。物质实体之间彼此绝对区别,物质实体自己本身绝对等同,不存在中间状态。
但是,长期困扰我们的形式逻辑问题在于,同一关系如果仅仅指自身同一,那是没有意义的同义反复。只有说明两个不同实体之间的同一关系才有逻辑意义,但这对选择了两个极端的形式逻辑来说显然是矛盾的。
元间实体的可同一性仅仅是间接的,要想获得或确认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物质实体中的元间是同一个元间,必须经过相互作用。只有通过元间转移才能比较两个元间,才能发现两个元间相同或相似。因此,只有当元间转移现象出现之后,当元间实现了抽象,实现了抽象元间的相互比较之后,形式逻辑才能最终确立自己的现实性基础。
在此之前,建立在元间转移基础之上的形式逻辑所选取的同一性、差别性这两个基本点的纯粹性受到了元间转移纯粹性和彻底性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因为元间转移受到了物质唯一性和转移条件的限制,被转移的元间达不到绝对同一的极限程度,因此,抽象元间产生之前的自然规则和势态实际上只能趋近于绝对同一并不可能达到极限值,只能取到在某种程度上接近极限的一个有限的、具体的值,近似的值,也只能得到某种程度的同一性。
形式逻辑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在于使两个端点尽可能接近,把中间地带收窄,中间地带中的内容趋于无穷少,就能有效限制对象性质的变化,把对象的一种状态暂时作为它的全部性质。
所以,在形式逻辑对于具体对象的使用上,逻辑涵项之间的等同都是不同程度的同一,都是相对的同一,都是包含了差异的同一。从总体上看使用的是微分方法,这就是说,“马赛克”都不可能取到无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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