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后天元间是从自然对象摄取的元间,当然有与对象同一性的可能;自我意识对于先天元间的理解也就是把先天元间作为了对象,也就有了与之同一性的可能;自我意识可以把自己的元间要素进行分解和组合,形成新的元间实体,由于这种分解与组合的基础规则可能是从先天元间中获得的,所以人自己想象出的、新生成的元间实体由于上述两种条件而具有了与先天元间在某种程度上同一的可能,也具有了与世界的自然元间在某种程度上同一的可能。
这三种可能,使得“天人合一”的可能性存在,使这个议题有意义。
日期:2010-09-13 11:47
第九章 势态与规律
9.1
势态的较量
9.1.1 势态的记忆
势态是相互作用者之间作用的形势,是普遍相互作用不均匀分布的样态与格局。这样,势态就只能产生于、存在于相互作用着的实体之间,是相互作用者们共同形成和造就出的状态。
当相互作用着的双方发生分离时,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使得脱离当前相互作用转而进入新的势态、进入新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实体都还不同程度地记忆着分离之前的势态,双方都以互补的方式各自保持着对于共同势态的记忆。
9.1.2 实体的本底元间
实体保持着对于过去势态的记忆,拥有了特定的元间形式,实体是以这种身份、以这种特定的元间形式作为新的作用者去参加另一次相互作用的。在新一次作用发生之前,这种元间形式就成了这个实体此时此处的本底元间。
新的、各自具有本底元间的实体相互作用时,本底元间就是各个作用方实体参与相互作用的依据和出发点。各方都力图保持自己本底元间的完整,在不被对方改变的基础之上,再以自己的元间影响和改变对方,迫使对方依照己方的本底元间产生改变。由此而形成的新势态就是各方本底元间较量和比较的结果。
9.1.3 实体之间差异的极限
当实体携带着的、所秉持的本底元间脱离生成这个元间的原有势态,转而处于新的势态之中,与新的实体发生相互作用时,新遇到的作用者全都会是和自己属于同一量级、同一层次的对象吗?这不一定。由于相互作用的普遍性,一个实体可能与任何一个层次、量级、规模的实体发生遭遇。
在所有的相互遭遇、相互成为作用对象的各种可能性中,有两种极端的情形:
1、相互作用者极其相似,处于同一层次,同一量级,甚至拥有相同的或互补的元间形式,相互之间的差别处于最小值;
2、相互作用者之间的差别处于最大状态,层次、量级、元间形式之间处于悬殊最大的程度。
实际上,相互作用者之间的差异程度都处于这两种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在这两种极端的边界内取一个具体的位置或取一个具体的量值和形式。
9.1.4 势态的比较
设:
两个形式完全对应的势态相互比较(当然也包括时空因素在内)。
只有如此,双方才能实现
对称
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势态者,另一方是被势态者,势态者可以实现对被势态者的全面彻底的作用。
否则:
如果势态者大于或小于被势态者,与被势态者差异的那一部分将不受对方势态的制约。
事实上,所有作为势态者的物质势态都是有限的,都具有具体的势态边际和势态强度的不均匀分布,具有具体的势态形式和样态,这种具体势态形式所能覆盖和影响的范围就是这个势态有效影响的范围。
如果同一层次的物质势态都是有限的,同一层次里就不会只有一种物质势态,就会出现多种物质势态相互作用的局面。
只有在双方势态完全对称的极限条件下,才能实现势态者对于被势态者的完全限制,此外,无论是势态者大于或者小于被势态者,都为被势态者留下了不同于势态者性质的存在余地,这个余地就是势态的破缺,是势态者相互之间的非限制、不确定之处。
这样,一种势态与另一种势态之间就可能具有这样一些关系形式:
1、两者之间对应、对称之处,形成了相互的规定性,在两者相对应和对称之处,双方是相互限制的,只有双方的相互限制才使得双方各自成为对方的均等条件;
2、两者之间不对应、不对称之处,双方相互的限制也不对称。
日期:2010-09-14 10:37
9.2
势态的
规定性
9.2.1 势态的决定性和非决定性
在最初始阶段,只有差别者之间普遍、直接、接近极限均等相互作用的势态形式,势态之间就是势态自己,总是接近理想重合和对称的,使差别者不成其为真正的差别者。因此,极少有破缺存在,也就没有太多的可能性存在。
由于我们不知道的原因,在这个初始的势态中出现了原始差别,差别者之间出现了例外的差别形式,使差别者开始有意义,成为差别中的差别者。这时,势态形式就脱离了重合和对称状态,势态与势态之间的比较不再是同一势态自己与自己的“比较”,而是不同势态之间的比较,不同势态的比较就意味着势态出现了破缺,出现了可能性,出现了分叉的可能。
作为第一个势态层次,尽管由于初始差别无限单调,这个破缺也无限单调,但是,分叉毕竟已经产生。这时,势态的规定性由绝对性退化为相对性,势态的规定性处于最大值极限;势态的可能性、非规定性处于最小极限。
第一层次的势态再与已经形成差别形式的其他层次的元间相比较,就会出现更多的不一致、不重合、不对应之处,更多的破缺开始生成。
可见,随着势态层次的增加,势态逐渐远离规定性的极限,规定性的程度趋向于降低;与此相应,势态的破缺和可能性也在趋向于远离极限,势态的非规定性程度趋向于升高。每个具体的势态或势态层次的规定性与非规定性程度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位置。
因此,在决定性和非决定性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世界是决定性与非决定性对立统一,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对立统一。
越是基础层次的势态,就越被更多的实体所拥有,就越能与更多的实体相对应、相重复,就更具一般性;最基础层次的势态就被所有实体所共有,因此具有最一般和最普遍的作用能力,当然也就趋近于规定性最大的极限。
规定性程度的下降造成规定性形式的增加。规定性程度的降低也就是可能性的增加,也是多样性的增加。可能性和多样性逐渐积累起来。
除了普遍联系的绝对性之外没有什么可以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没有哪一个作用者可以绝对影响另一个,也没有哪一个作用者可以不被自己的作用对象所影响。
如果势态就是具体的规律,是实体,同样,除了普遍联系之外,没有哪一个具体的规律可以绝对有效,没有不被势态的对象所改变的势态。
势态的性质首先是这个势态的本底元间,其次是这个势态在参与相互作用中所能实际表现出的相对势态。但是,由于作为规定性的势态是对于对象作用者十分悬殊的作用,规定性的势态自身的元间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属于单纯作用者,可以基本保持其本底元间,因此,可以假定:这种势态作为作用者在参与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可以忽略,可以基本接近其本底元间。
9.2.2 规定性
规定性也就是决定性。势态作为先决条件,把处于该势态之下的事物限制在一个有限的方向、有限的范围和确定的模式之内。势态规定了势态之内事物的变化、发展、运动的模式和趋势,限制了势态内事物的选择范围,这种意义上的势态是具有强制性的势力。
可以把造成势态的诸因素称之为“
势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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