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起源》
第59节

作者: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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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体是与势态相互补的实体,但是生命个体的物质外延与元间内涵都远远小于环境势态,生命对于势态的互补只能是局部的,不可能对环境中所有的元间实现互补,也就不可能对环境中所有的元间进行转移。一种生命只需要势态中很少一部分环境作为自己生存的条件,只与这一少部分势态契合就足以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
  这时
  ,生命对元间的需求是有限的,仅仅以维持生命的延续为限。由此形成的感觉器官也是窗口性的,有选择地摄取元间。
  复杂生物的感觉器官出现了高度分化,每一种器官专门对一个领域里的元间形式敏感,所有感觉器官获得的信息由中枢神经系统汇总和处理。即便如此,所有感觉器官的总合依然远远小于环境势态中元间的种类,依然还只能是选择性的元间转移和元间摄取。

  每一种生命都有与自己生存势态相关的独特的感觉器官,生物利用自己全部感觉器官的本底元间所能够获得的环境势态的元间只能是环境势态里所有元间中很少的一部分,只能是那些有可能与其本底结构发生契合关系的那一小部分。比如,鸟类的视觉具有紫外波段的识别能力,是由四个波段的基色构成的四维系统,人只有三维,狗只有两维。实际上,绝大多数的相互作用形式都在现有生命形式的直接感觉能力之外。

  11.2.3 本底元间的固执
  元间转移过程是双方各自的物质结构之间的比较和较量,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最终影响和后果才是实现了的元间转移。这样,理论上,作为元间接受方的乙方不可能原原本本地接受甲方的全部元间,所得到的结果是双方较量后产生的综合结果,是双方元间混合形成的新势态、新元间。
  对于乙方来说,它自己没有办法直接区分哪些是甲方的元间,哪些是自己的元间,这是同一个物理事件,是无法区分的同一个元间。感觉器官实现的元间转移都是被感觉器官自己的本底元间的“固执”所干扰了的元间副本,加进了本底元间自己立场上的“理解”,是一个变了形的新元间。这个新元间同对象元间并不完全相等。
  11.2.4作为存在者的感觉
  当观察者还没有与对象发生相互作用时,或者说当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没有引起双方的反应和改变时,双方还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象,对象关系还没有建立。就是说,相对于对方,两者都不在其所在,双方都不可能知道对方的本征元间,甚至不知道对方是否存在,这时要说对象是否“存在”仅仅是一个信念和假设。存在关系只有在双方相互作用实现之时才在其所在,才有条件知道有一个对象存在,进而才可能知道对象的是其所是,对象才开始变得有意义。因此,只有通过感觉才能建立对象,对象才因此而成为相对于观察者的存在者。在此条件下,可以有这样一个命题:感觉就是存在。

  不仅如此,既然元间转移是相互作用过程,是作用双方都必然发生改变的过程,元间接受者的本底结构对于元间发出者的改变就不是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因素。当双方的能级水平相接近时,感觉者的本底结构就可以改变被感觉对象的结构。就像试图用自己的触觉去感受一个肥皂泡的表面温度一样,感觉过程会直接改变对象的性质。这时,肥皂泡对于眼睛和对于手指是不同的存在者。对象的是其所是取决于观察者的观察行为,这就意味着对象的存在方式取决于观察者的观察行为。在此条件下,“感觉就是存在”。

  对象旧的性质和元间在观察中被影响、被破坏,新的性质在观察过程中产生,观察者和被观察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元间体系。这个新实体是由感觉过程才产生的,既不是对象本身,也不是观察者本身,而是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新的实体。在此条件下,“感觉就是存在”。
  “感觉就是存在”这个命题仅在上述三种条件下有意义,仅适合于表述正在发生之中的感觉过程,表述感觉本身作为存在者的过程。
  可以与贝克莱的名言“存在即是被感知”(to be is to be perceived)作一个比较。由于being这个词的很复杂,仅把它翻译成“是”并不完整妥帖。下面的比较仅在现代汉语“是”的意义上进行,所以,只能是一种近似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是”主要有两层意义:
  1、种属关系。表示“是”的前件具备其后件的属性;

  2、同一关系。表示“是”的前件和其后件的概念相同。
  可从这两个角度分别比较“感觉就是存在”和“存在即是被感知”这两个句子。
  从种属关系的角度看,前者中,感觉具有存在的属性,感觉是一种存在,存在是全集,感觉是存在的子集;后者中,存在具有被感知的属性,存在是一种被感知,“被感知”是全集,存在是被感知的子集。两个句子的意思正相反。显然,没有太多的理由相信“被感知”是全集、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普遍性,因为可问:感知者又被谁感知?

  从同一关系的角度看,由于同一关系是可逆的,对等的,两个句子可以分别被改写为“存在就是感觉”、“被感知既是存在”,这样除了后者的主词为被动语态之外,这两个句子几乎等价,几乎是同一个句子。
  由于“是”的多义性,两种角度的比较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显然,无法通过“是”的比较得到两个句子之间的准确关系。看来,只有从作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角度才可能理清楚“是”关系的意义,才能理清楚感觉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理清楚这两个句子之间的差别以及差别形式。
  感觉是感觉者参与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两个作用者与作用产生的结果这三者都作为元间实体成为存在者,就如同说:“我觉的很热”一样,感觉器官是一种存在者,环境温度是一种存在者,热的感受本身又是一种存在者。
  任何存在者都是其他存在者存在的条件,都会影响到其他存在者的存在,感觉和被感知作为存在者也同样具有这个性质。只不过它的作用形式和作用程度比较特殊罢了。所以,在某种条件下,特别是在能级水平相当的特殊条件下,一些作用者的存在取决感觉过程,某些新的产物的产生取决于感觉过程,取决于被感知。如果说贝克莱大主教的“存在既是被感知”这句名言有其合理性的话,也仅在这些特殊情形下才有意义,或者说,在前述三种“感觉就是存在”的情形中存在即是被感知,这时,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才是同一个意思。然而,这里的所谓存在只是一部分存在者的存在,不可能是全部存在者的存在。感觉只是普遍相互作用中的极为特殊的一种,感觉只能影响和决定一部分存在者的存在。“存在即是被感知”只在一个极为有限的定义域中有效,这两个命题只在有限的定义域里才会重合,两个句子里的“存在”一词并不总是具备这位主教所希望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普遍性。

  至此,我们讨论了限制感觉器官通过间接作用实现元间转移的四个因素:
  1、感觉窗口的有限性;
  2、感觉器官本底元间的“固执”;
  3、感觉过程对于对象元间的改变,即感觉器官的感觉能力本身作为一个作用者对于被感觉对象的影响。
  4、间接作用过程中的对象对于周围势态的调制能力;被调制物携带对象元间的能力;感觉器官从这种调制形式中解调、下载元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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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10-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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